新交院〔2016〕68號
關于印發新疆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專利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院屬各部門:
新疆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專利管理辦法(修訂)已经院长办公聚会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新疆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2016年11月21日
新疆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專利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條 爲加強學院專利管理事情的規範化,鼓勵師生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學院專利结果的推廣應用,提高學院的科技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簡稱“專利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本步伐适用于新疆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
第二條 新疆交通職業技術學院专利管理事情归口科研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宣传普及专利的根本知识,接受师生专利法和事务咨询,制定学院专利事情筹划;卖力学院专利管理事情,审查专利申请,卖力专利权的维护,管理专利经费的使用; 管理对发明(设计)人的嘉奖等事宜。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三條 學院師生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學院,即申請人爲學院,發明(設計)人爲個人。批准後專利權歸學院所有,未經學院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使用和轉讓。專利授權書由學院科研處統一管理。
第四條 根據“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爲職務發明創造:
1.本職事情有關大概在本職事情中形成的發明創造;獲得國家各級行政部門以及學院資助(包罗資金、硬件、設備等)或由簽訂技術条约獲得實驗、開發費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2.使用學院的場地、實驗室、設備等大众設施完成的發明創造;
3.使用學院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以及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所形成的發明創造。
若把職務發明創造當做非職務發明創造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提出專利申請,學院將視爲侵權行爲並給予侵權人行政處分,並保存接纳执法行爲的權利。
第五條 學院接受外單位委托大概與外單位相助完成的發明創造,其專利權的歸屬,凭据技術条约約定的規定或凭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条约法》、“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六條 发明(设计)人申请专利时,须真实填写《新疆交通職業技術學院专利申请表》,科研处进行审核,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事后第一发明(设计)人方可管理专利申报,相关用度可按本管理步伐的规定报销。拟申请的专利,发明人(设计)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阐发。
第七條 凡准備申請專利的項目,爲確保其原創性,申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發明創造內容公開,科技结果鑒定或發表論文應在辦理專利申請獲批後進行。
第八條 凡與外單位配合申請專利,發明(設計)人應提供雙方配合簽訂的申請專利協議。協議必須對專利歸屬做出明確的規定。
第四章 专利实施
第九條 對于專利轉讓和專利技術實施,須以書面的形式簽訂条约,並報科研處審批。
第十條 專利實施条约,要明確專利的名稱、實施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及支付方法與時間、保密範圍、後續開發、違約責任和仲裁等主要條款。
第十一條 專利實施過程中,有冒充專利行爲及其他給學院造成重大損失的違法行爲,學院將依法追究非法實施人的执法責任。
第五章 资助及嘉奖
第十二條 學院資助及獎勵範圍爲專利權屬于學院、發明(設計)人爲學院在職教職工和在校學生。學院與外單位配合申請專利的費用,按雙方協議辦理。
第十三條 学院资助用度为专利署理费、申请费、印刷费、登记费、印花税、附加费、实审费及授权后前3 年专利维护费。其中,专利署理费依照《全国专利署理行业服务收费指导代价(试行)》标准执行。专利授权3年后的维护费由发明(设计)人提出申请后,学院可包袱50%,总期限不凌驾6年。
第十四條 專利授權後,獎勵額度參照如下標准進行,學院鼓勵與專業、重大項目有關的發明,具體獎勵額度由學術委員會審議確定。
類型 | 獎勵金額(元) |
發明專利 | 3000-10000 |
實用新型專利 | 與學院專業、重大項目有關 | 1000-3000 |
與學院專業、重大項目無關 | 500-1000 |
軟件著作權 | 500 |
外觀設計專利 | 500 |
若發明創造涉及多人配合完成,獎勵額度由第一發明(設計)人根據實際事情情況自行討論決定分派方案。
若以上授權專利,有項目經費支持,獎勵減半。
第十五條 爲培養和提高學生的科技創新意識,激勵學生參與發明創造,學院積極鼓勵學生進行專利申請和结果轉化,鼓勵教職員工參與學生專利産品的設計指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部、省(區)其他有關执法不符時,以國家、部、省(區)頒布的有關执法爲准。
第十七條 本步伐解释权归新疆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科研处。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宣布之日起執行。原《學院專利管理暫行辦法》(新交院〔2015〕78號)同時終止執行。